翻桌子 (ㄅㄧㄣ ㄉㄡˋ),小事一樁,但,細究起來,名堂也不少...
一、首先,刑事責任部分...
1. 刑法第354條 :「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(器物毀損罪)
第357條:「第三百五十二條、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」
因此,若你存心要砸爛別人的桌子而翻桌,結果桌子也真的被你給砸爛了,那你的行為就該當第354條的「器物毀損罪」了... ... (注意,此罪只處罰故意行為,過失行為不與焉,而且是「告訴乃論」...)
2. 刑法第309條:「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(公然侮辱罪)
第314條:「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」
所謂「侮辱」,係「以言語或舉動相侵犯而使其名譽受損」,若「公然」(使不特定多數人共聞共見)為之,則該當此罪…
因此,若你存心羞辱別人而公然翻桌子,那你的行為就該當第309條的「公然侮辱罪」了... ... (此罪也只處罰故意行為,過失行為不與焉,也是「告訴乃論」...)
3. 若你分別有「毀損」和「侮辱」的故意,按,此二罪保護法益不同,應論二罪,二罪併罰…
4. 若指使人翻桌,指使的人會怎麼樣?
刑法第29條:「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教唆犯。
教唆犯之處罰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」
因此,若指使的人存心要你砸爛別人桌子、侮辱別人,而叫你去翻別人桌子,而你也真的做到了(既遂),那他的指使行為就該當此二罪的教唆犯… … (當然,隨口叫人去翻桌子,也不見得一定是存心(故意)要砸爛別人桌子、侮辱別人…)
5. 所謂「備案」的問題…
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:「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… … (下略)」也就是一般常說的六個月「告訴期間」,告訴乃論之罪,有告訴權人不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,之後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了…
「備案」不是「報案」(告發犯罪,要開立報案三聯單…),更不等同於「告訴」,所以,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依舊在進行中…
「備案」,只是警察機關做的記錄,表示今天有人上門來說了一些什麼話、做了一些什麼事…而已,沒有中斷時效的效力…(當然,作為主張事實的證據,倒無不可,也就是,把警察當作證人…)
附帶一提,今天,「備案」一詞,已被人濫用… …什麼狗屁倒灶的事,動不動就說要到警察局備案,也不知道在備什麼碗糕?…
二、累了吧?還有民事責任部份…
1. 依民法…
第184條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」
第195條: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… …(下略)」
第196條:「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」
因此,你若存心或不小心 (故意或過失) 砸爛別人桌子、侮辱別人,對方就算在刑事責任上不告你或告不成你,也可以在民事上,請求財產上(毀損)和非財產上(污辱)的損害賠償… (跟你要,你不給,就去告…剩下的是告贏告輸、賠多賠少的問題…)
2. 指使的人也有事喔…
依民法第185條: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﹔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
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。」
因此,指使他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(如,財產、名譽…)者,要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的…
… …
當然囉,法律是這麼樣定的啦,什麼又是刑事、又是民事…
就是有這麼多名堂… (其實還有,不然,當律師的喝西北風去?…)
但是,但是,但是…
有幾個人真會為了這點小事,敲鑼打鼓的作筆錄、上法院…?
沒必要吧...
Moral:
法律,不是解決爭端的唯一手段,而且通常是最後的手段…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